沙府办发〔2019〕4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委第十二届77次常委会、区政府第十八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沙府办发〔2009〕156号文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以及用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政府举债资金、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和市级资金的项目以及部分市属单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功能区布局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2.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3.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
第二章 项目投资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审批要求
项目业主或代建业主(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报批前期手续,原则上不可倒置程序。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区属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区属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重庆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申报审批服务事项,申请项目代码。
第八条 信息公开
项目审批后,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1.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明确建设单位、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内容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2.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依据及区财政局审核的资金来源,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方式,在预算评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按第十六条规定评审。
3.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会同分管副区长或管委会主任批准同意后实施;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4.凡是资金来源涉及新增融资的项目,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以及按相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批复以及按相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概算审批
项目总投资概算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报批概算报告,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投资概算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和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
总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等)。
第十四条 投资调整
1.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含)以上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2.总投资概算一经批复,即为项目最高投资控制数,原则上不允许突破。若确因市场价格变化、相关规范和标准更改、项目建设条件变更、地下不可见工程量增加、征地拆迁和融资成本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超概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投资增加发生之前按相关规定申请进入概算调整程序。
3.对超概算10%以内(含10%)且超概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该项目分管区领导专题会审定;对累计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
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设计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
1.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分别编制单项预算,预算送审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等。
2.工程费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财政评审入围机构审核预算;工程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送区财政局评审预算。
3.预算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 简化审批
下列情形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1.纳入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或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建设的项目,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2.土地平场项目、绿化景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三级(含)以下农村公路和公路养护工程、不涉及主体结构的维修改造工程、农业林业工程,可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实施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3.单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点多、面广”的城镇基础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可合并审批。
4.其他需要简化审批程序的特殊项目,建设单位须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核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一并审批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招标方案。
2.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项目行业分类,报经济信息、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
4.招标公告经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签章后,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十九条 招标限额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依法招标。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二十条 竞争性比选
未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招标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竞争性比选相关规定核准招标方式。
竞争性比选标准: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采用比选方式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的,选择投资人须按相关规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清单招标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类),必须在取得项目施工图合格书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对技术难度大、情况特别复杂、性能有特殊要求等确实不适宜采用清单计价招标方式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EPC)招标或其他合法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限价
预算评审是确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审批的同口径概算。
第二十三条 进场交易
须进行招标和竞争性比选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招标,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制
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制
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通过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
项目实施中,因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价发生变化、工程设计发生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按如下权限进行工程变更审批:
(一)负变更
由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变更洽商单,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单项工程投资可在预算审定金额内调剂使用。
建设项目不允许随意“甩项”,不得减少功能性项目建设,确需“甩项”的须报分管区领导同意。
(二)正变更
1.按当期最高限价计价原则执行的人工费、材料费调整、土石方外运增运等引起的金额增加,直接送审结算。
2.涉及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提供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备案)依据或行业归口部门出具的设计认定意见。
3.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预算审定额20%(不含)以内且1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查、监理等单位进行充分论证,按合同计价原则(不高于预算计价原则)办理结算。
4.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预算审定额20%(不含)以内且100万元(含)到500万元之间的,按本款第3点程序办理后,经行业归口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论证,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办理结算。
5.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预算审定额20%(含)以上或超预算审定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本款第4点办理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办理结算。
6.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预算审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行业归口部门会同建设及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本款第5点程序办理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办理结算。
(三)紧急抢险
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按规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
各个专项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结算、决算和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算评审
1.工程费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区财政局入围机构评审结算;
2.工程费用5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项目,送区财政局评审结算;
3.工程费用3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区审计局入围机构评审结算,区审计局对结算结果进行抽审;
4.工程费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送区审计局审计。
5.结算评审须提供预算评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决算评审
项目总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由区财政局进行决算批复,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
资料齐全、具备决算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上半年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当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决算;下半年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次年上半年前完成项目决算。
第三十三条 转增固定资产
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区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作为直接转固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预算指标单位按资金拨款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报项目资金需求,经审批后区财政局予以拨款。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核定工程量进度,严格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弄虚作假、提前支付,不得违背合同、超工程进度支付,更不得超合同金额支付。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五条 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代建
1.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建设单位职责。
2.项目实施代建,须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常务会确定。
3.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代建单位代项目业主融资。
4.代建项目应由区属国有企业代建,或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由项目业主依法招标确定社会代建单位。
第三十七条 应急工程管理
1.条件界定。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及时实施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应急工程。
2.归口管理。应急工程项目按抢险救灾项目和非抢险救灾项目分类归口,由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按相关规定履行应急工程申报程序,由归口部门和建设单位联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3.简化审批。应急工程不再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简化前期论证和投资控制审批程序。其中,抢险救灾类应急工程可在项目实施后依法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非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同步审批或由前置审批部门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意见函。
4.应急时效。抢险救灾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工的、非抢险救灾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当重新确定,招标方式也相应重新核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项目,由提出单位报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明确。
第三十九条 PPP项目管理
1.PPP项目的必备要件“两评一案”(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由区政府委托的项目发起人、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提出。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发起人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项目发起人及相关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权限分级报批实施方案。
4.引入社会投资人,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在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
第七章
年度重点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且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动态管理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库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库。对在库项目,牵头责任单位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制定建设计划,明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用地预审、环境评价、可研评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及施工招标等时间节点。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三季度将前期工作较为成熟、预计下年度可开工建设项目,申报为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实施,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向区人代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形成月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实行每月监测、双月调度、半年报告、定期督查通报和年终定量考核。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区管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监管。区财政局依法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区统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区税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征税费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或给与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导致超概算或超预算的;
(四)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六)未依法签订合同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八)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一)超付工程款的;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或给与纪律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规下达或擅自批准政府投资计划的;
(三)违规批准增加项目投资的;
(四)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五)违规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招标投标的;
(六)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责任人及其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立即废止。我区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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